危險品車政策日益更新,很多危險品車車主對政策了解都不明晰。為了方便客戶運輸,程力專汽會不定期對車輛新政策進行集中收集,以下是近期新的危險品車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開展全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實提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水平,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業資質資格安全準入
(一)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運營清理。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運營整治工作要點》(附件)的要求,全面清理道路運輸證載明的經營主體與車輛行駛證登記主體不一致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車輛,集中治理企業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檢查維護、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動態監控和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派發危險貨物運單等4類違規運營行為。對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個月內未完成整改且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原則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掛靠車輛清理,確有困難的可延長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底之前消除掛靠運營現象)
(二)全面核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制定檢查計劃,進一步加大安全檢查力度,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上崗作業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第六十條進行處罰。督促轄區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單位)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等六部門2019年第29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的相關要求,組織開展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業務調度人員、動態監控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相關作業的素質技能。(原則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核查整改,確有困難的可延長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3月底前消除無證上崗現象)
(三)全面檢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專用車輛維護、檢測、使用、管理以及審驗等制度落實情況。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嚴把車輛準入關和年度審驗關,對不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要求的,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不得通過年度審驗。要督促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9號)要求,建立并嚴格執行車輛維護和車輛技術檔案制度,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對未建立車輛技術檔案、檔案不符合規定或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以及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車輛技術等級不達標等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違法行為,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進行處罰。(原則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檢查整改,確有困難的可延長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
(四)健全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退出機制。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暫行辦法〉〈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安監發〔2017〕60號)要求,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與風險防控制度。指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安全隱患突出、隱患整治不力、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要求,依法吊銷相關營運資質。(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關機制)
二、提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水平
(五)有序推進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部將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簡稱《罐車治理方案》),在全國部署開展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隱患專項整治。《罐車治理方案》印發后,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加強與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確保治理工作順利開展并取得實效。(2021年6月底前啟動)
(六)強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達標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對新申請列入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車型,技術支持單位要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安全技術條件》(JT/T 1285—2020,以下簡稱JT/T 1285標準,含標準8.1款)開展技術審查;自2021年5月1日起,對新申請的及已列入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車型,技術支持單位要按照JT/T 1285標準(含標準8.1、8.2款)開展技術審查。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以道路運輸車輛達標管理為載體,把好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運營準入關。(2021年5月1日起全面實施新車輛安全技術標準)
三、規范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安全管控
(七)嚴格危險化學品托運、裝載(充裝)等環節安全管控。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主動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按照《辦法》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交辦運函〔2019〕1866號)的有關要求,加快建立應急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對危險化學品托運、裝載(充裝)的聯合監管制度,進一步明確兩部門監管職責;強化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道路運輸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UN編號,妥善包裝危險貨物,并在外包裝設置相應的危險貨物標志。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裝載、充裝前查驗規定,依法從嚴查處未查驗車輛、罐體、人員資質和運單或者在查驗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向道路運輸車輛裝載或者充裝危險化學品,以及超過車輛核定荷載裝載或者超過容器核定壓力充裝危險化學品等違法違規行為。經港口卸載危險貨物的,作為港口作業委托人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依據相關規定向港口經營人提供托運人制作的托運清單信息(包括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品名、編號、數量、應急聯系電話及危險特性、應急處置等信息);港口經營人按規定檢查車輛、人員等相關情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裝卸,加強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聯合檢查、作業聯動,嚴格遵守港口作業相關規程。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兩部門加強協作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托運、違規裝載(充裝)等違法違規行為。(2021年6月底前建立協同監管機制)
(八)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運行安全監管。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公安部門的對接協作,建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信息通報機制。對安全隱患突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要求,依法嚴肅處理,直至吊銷相應的資質資格。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動地方政府規范建設、管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2021年6月底前建立信息通報機制)
(九)切實強化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安全管控。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研究建立長效工作機制,按照職責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路線安全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鼓勵各有關行業協會充分發揮橋梁紐帶和行業自律作用。對事故多發和交通安全嚴重隱患點段,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要綜合考慮事故原因、交通特征和地形條件等因素,結合風險程度,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對道路損毀、交通設施損毀或滅失的,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修復。按照相關技術標準指南需要實施工程措施的,結合干線公路改造、改擴建工程等實施。對尚未安排工程改造或需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協調公安交管部門加強交通秩序管理。(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輪排查并持續開展)
四、構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十)建立部門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主動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按照《辦法》規定,研究借鑒江蘇、浙江、云南等地的做法,進一步明確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管職責,依法加強托運、充裝、運輸車輛及容器檢驗、道路運行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協作機制和案件移交、接收機制,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切實強化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管理。(2021年3月底前建立相關機制)
(十一)暢通跨地區、跨部門間信息系統共享渠道。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辦運函〔2020〕531號)要求,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制度,加快建設完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管理系統,加強數據共享與應用分析,切實強化運輸過程安全管理。同時,要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建設工作的通知》(交辦運函〔2017〕333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省級工程建設指南的通知》(交辦運函〔2018〕763號)要求,加快建設完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推動構建基于信息技術手段的危險化學
品道路運輸安全生產閉環監管體系,為實現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奠定基礎。(2020年底前完成電子運單管理系統部省聯網,2021年6月底前建成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
(十二)健全完善違法違規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研究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黑名單”制度。部將加快修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進一步健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及監督檢查等制度,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分類分級監管及退出機制,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提供制度保障。(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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